安 全 与电磁兼容 认 证规则
CQC12-465393-2016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电磁兼容,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
害评估认证规则
Blue Light Hazard Assessment and Photobiological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规则代替 CQC12-465393-2011,主要变化如下:
1、名称变更:由“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变更为“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
电磁兼容,光生物安全及蓝光危害评估认证规则”。
2、增加产品认证标准:
IEC 62471-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IEC/TR 62778-2014《应用 IEC 62471 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
3、增加适用范围中对蓝光危害产品的限制:
注 2:LED 模块的蓝光危害评估认证产品,不包括 LED 芯片和颗粒(只有一个光源二极管)。
4、修改 4.1.1 送样原则和 4.1.2 样品数量。
5、增加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监督抽样检验项目及要求(附件 3)。
本规则 2018 年 7 月 26 号,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产品适用范围:自镇流 LED 模块范围由“250V 以下”修改为“1000V 以下;。
2.删除《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 “常态电气强度”的检测要求。
3.GB/T17743-2017代替标准GB17743-2007,GB 17625.1-2012代替标准GB 17625.1-2003。
本规则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第二次修订,主要变化是:
1) 认证依据标准 GB/T 17743-2021 替换 GB/T 17743-2017;
2)证书有效期修改为五年,并增加复审要求;
3) 认证标志修改为“CQC 基本认证标志”。
本规则 2023 年 6 月 1 日第三次修订,主要变化是:认证依据标准 GB 17625.1-2022 替换 GB 17625.1-2012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以及采用1000V 以下直流或 50Hz 或 60Hz 交流电源的自镇流 LED 模块。(以下简称 LED 模块)
注 1:直接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 LED 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由 IEC 60968 规定(该 IEC 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中)。
注 2:LED 模块的蓝光危害评估认证产品,不包括 LED 芯片和颗粒(只有一个光源二极管)
安全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LED 芯片的封装方式相同(相同封装方式如 COB 封装、CSP 封装等,相同的荧光粉涂覆技术)(申请蓝光危害评估认证时适用)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描述(CQC12-465393.01-2016)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 证明资料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1.CQC 或检测机构从所申请的认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2.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除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外,申请人应该送本单元的其余规格型号各 1 只用于一致性检查。
3.产品内部灌封,主检型号需提供不灌封的样品 1 只,用于一致性检查,其余覆盖规格需提供不灌封样品的内部结构照片。
4. 对于申请蓝光危害评估认证申请,除最大功率芯片的 LED 模块外,还需选择芯片密度较大而功率小的LED 模块。
5. 相同功率的 LED 模块,需选择在芯片上封装或者安装透镜分光量小的模块。
6. 相同功率的 LED 模块,需选择芯片密度较大 LED 模块。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试验的数量:对于独立式 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6 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3 个样品;对于独立式以外的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3 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2 个。如需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并要根据部件相关认证要求的样品数量进行检测。
注:对进行光生物安全和蓝光危害评估认证的样品,原则上同一单元中选择色温 CCT 最高、功率最大、一般显色指数 CRI 最低的产品作为主检,主检和差异都为 2 只。
4.1.4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试验要求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4.2.1 依据标准
GB 24819-2009《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安全要求》
GB 19510.1-2009《灯的控制装置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T 17743-2021《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检测方法》*
GB 17625.1-2022 《电磁兼容 限值 第 1 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IEC 62471-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IEC/TR 62778-2014《应用 IEC 62471 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检测项目为申请人所选则的 4.2.1 所列适应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申请人可以选择 4.2.1 所列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4.2.3 试验方法
依据 4.2.1 所列适用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 型式试验时限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 中相关适应标准和 4.2.2 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附件 1)。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 CQ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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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2 人·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 1 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 人·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按照《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检验
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次型式试验规格产品。
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基本原则为:对于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三类安装方式的 LED 模块,独立式的抽取 4 只,其它每类别抽取 3 只。原则上抽取最大功率或最大电流的样品。每次监督抽样原则为样品覆盖五大类别: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带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和不带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而且每年不应重复抽样规格。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 3。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对应证书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该类别产品所涉及的证书。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3 规定执行。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8.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对已经使用 IEC 标准获证的证书,在与 IEC 标准对应的 GB 标准颁布后,可申请转换 GB 标准,无需检测。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 扩展程序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8.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原则上不进行产品检测。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直接换发新证书;如无有效的年度监督结果,则按初始
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工厂检查。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规格较小的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CQC)。
10.2 加施方式和加施位置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者应按《产品认证标识(标志)通用要求》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如本体不能加施,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如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